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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7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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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登记监管十八条意见(试行)

  第一条 【宽进严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意见》,坚持“宽进严管”,更准确地体现将市场监管行为关进科技的笼子的理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公示平台】运用大数据模式对企业的登记信息及其相关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及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依法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严查严管。

  第三条 【科技监管】依托移动监管、移动办案、移动12315系统,运用执法记录仪等科技手段,对企业从准入到退出的注册信息、经营信息、违法信息、信用等级信息等,实行全程监控、全程记载和公开披露。

  第四条 【行政许可公示】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公示涉及行政许可审批的企业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提示企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第五条 【注册资本抽查】对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实行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项抽查核查制度。对企业及投资者的资信,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互联互通实施即时监控。

  第六条 【住所确认】对企业住所实行定位监管制度。通过专用信函等有效方式确定企业住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一)发现企业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

  (二)根据投诉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书面告知企业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七条 【启动实质审查】对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存在瑕疵、内容矛盾等情况,依法启动实质审查。

  第八条 【信用信息公示】对企业的下列信用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示:

  (一)登记和备案信息;

  (二)工商部门办理的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三)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四)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五)“黑名单”信息;

  (六)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九条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

  (一)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公司注册资本实际缴付情况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符的;

  (四)对依法责令限期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仍未按期履行的;

  (五)其他应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上述情形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条 【“黑名单”制度】对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载入“黑名单”,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一)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对被载入“黑名单”的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企业对公示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运用年报信息开展监督管理、行政指导、政策扶持和配套服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相关部门通报企业信息。

  被载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著名商标认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办理有关工商业务等方面都将受到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约束】实行以经济户口为基础、以落实辖区监管责任为核心、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信用分类监管为手段、以提高监管效能为目标的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建立由政府牵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导,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数据联网系统,实现数据的实时汇总和交换。

  第十四条 【强化抽查制度】对企业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严格抽查制度。对投诉举报、上级移交、部门移送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谁审批谁负责】需要凭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 【加强行政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制定格式化章程,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指导。

  格式化章程分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

  第十七条 【二维码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加印二维码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标识,直接查询企业的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企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功能,引导企业自律,加强监管。

  本意见自2014年3月1日起试行,由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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