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3年后,我省对1995年出台的《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进行第二次修改,出台了《海南省旅游条例》。该条例与其他7部涉及旅游业的单行法规一起构成了旅游业“1+7”立法模式,进一步完善了我省旅游法律体系,为我省旅游业发展保驾护航注入了新的生机。
再回放
13年前的2001年12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海南省旅游条例》,13年后的2014年9月,为适应海南旅游业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深化旅游业改革和发展的系列要求,海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海南省旅游条例》,新条例于2014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新《条例》主要从7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禁止“零负团费”;二是禁止擅自改变旅游行程,禁止擅自拼团;三是加强导游管理,针对导游薪酬不落实的问题,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四是加强景区管理,严格控制价格上涨;五是对旅游客运、购物、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六是对旅游价格行为进行规范,禁止虚高价格,禁止串通操纵旅游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七是对旅游违法行为予以严惩。提高违法成本,特别是对旅游社、导游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罚。
新《条例》明确,要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新《条例》还规定,鼓励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推动优势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支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民族品牌旅游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