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云兴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何氏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委托对被执行人海南何氏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琼山市府城镇凤翔路北侧地号L-08,图号10572013的5125.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琼山籍国(2002)字第01-0350号)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944.03万元。2015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以上述5125.30平方米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中的2264.36平方米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具体抵债的用地范围及界限如下:
详见2014年5月8日海口市土地测绘院制作的海南何氏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云兴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示意图)抵偿债务9989180元给申请执行人。如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和解协议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