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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药品集中采购“一刀切”
明确规定药品采购分五类实行
  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 (记者王思北 胡浩)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等五类药品实行分类采购。

  “分类采购主要针对药品供应采取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医院直接采购、定点生产、特殊药品采购等不同方式。”国务院医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加强对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

  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意见要求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

  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

  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上述药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区市确定)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

  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等联合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此外,意见还对改进药款结算方式、加强药品配送管理、规范采购平台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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