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跟我医院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我医院将座落在南丰河西岸,其四至为东从南半河西岸起;西至鱼塘止;南从麻风村起;北至橡胶林止;一块土地发包给你公司。承包年限为三十年,即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二O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承包费缴交时间及办法为一年一缴,每年的承包费限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交完,如逾期一年以上,我医院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你公司从未按合同约定向我医院缴纳土地承包金,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了我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医院决定终止双方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我医院终止合同通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乐东黎族自治县什玛医院
201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