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旅游景区销售景点门票,在售票处常不标示景区门票价格,多次被旅客举报,价格主管部门派员检查,查实其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海鲜排档销售的 “海狸”、“瓜螺”、“白鲳”等海鲜品种未标明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不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价格欺诈案
案例三
商品标价与实际不符案。某超市销售弓箭球形茶壶标价36.80元/个、实际结算价格49元/个;丁香玻璃茶壶标价16.80元/个、实际结算价格31.40元/个;丁香吉祥茶壶标价36.90元/套、实际结算价66元/套;时尚衣架标价9.90元/排、实际结算价20.50 元/排。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低标高结、标价与实际不符的价格欺诈行为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虚构原价案。价格主管部门在节日市场检查中发现,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降价促销裳缇女式衬衫,标示原价每件1199元、85折销售,经查降价前原价应为1019元;销售百丽牌女鞋,标示原价每双758元,现价每双537元,经查原价应为每双614元;某品牌男鞋标示原价每双1660元,现价每双996元,经查原价应为每双1245元。价格主管部门对这家经营者构成“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法处以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促销宣传未如实标示价格附加条件案。某零售商店开展促销活动,宣称预存50元抵200元,预存300抵800元,预存金额抵消费金额都是有附加条件的,而当事人未标明预存金额使用附加条件。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未标示附加条件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象
检查的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收购、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属价格监督检查对象。
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规定,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郑重提醒
当您的价格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注意保留证据,第一时间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依法维护您的价格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