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也就是说,不论经营者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因素,只要是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不论是否达成交易,都属于价格欺诈。
■ 价格欺诈行为11种表现形式
1.虚假标价:
如一商家销售品牌T恤衫,标示产地为新加坡,实际为浙江;如一商家将兔毛制品标示为羊毛制品销售。
2.两套价格:
如某商场专卖区售卖一款皮鞋在柜台的标价签上标着500元,又在皮鞋上的标价签贴着 800元的价格,顾客购买时,商场按800元结算。又如一餐馆标示某菜品价格为68元,实际结算为98元。
3.模糊标价:
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用误导性文字标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又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标示“特价烤鸭每只38元”,实际结算48元。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4.虚夸标价:
如某商家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不仅无依据,而且无从比较,有的商品价格甚至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
5.虚假折价:
如一家高档商厦在推出的名牌特卖广告中宣称,“全场名牌商品2折大甩卖”,但消费者发现全场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大多是按5折甚至6折出售。
6.模糊赠售:
如某商场标示“买一送一”,但未标明赠送商品品名,在顾客购买了一条标示价格为260元的裤子后,馈赠的仅仅是一个软塑料铅笔盒,当消费者大呼受骗,据理力争时,商场辩称解释权属经营者。又如某超市标示某品牌食用调和油买五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赠送给消费者的是一小袋花生米。
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如某美容美发中心,利用自印广告资料宣传,“顾客接受××品牌化妆品美容护肤服务,优惠卡1500元,可累计使用36次”,不标示有效使用时间。有些顾客在一年以后,未享用足36次服务,即被告之该卡作废,36次服务只在一年内有效。又如有的商家使用如“满就减”.“满就送”“满就省”“预存50元抵200”.积分返利.来店即赠现金抵用券等花样繁多的促销手段来诱导消费者购买,并设置了活动的附加条件且没有明示,构成价格欺诈。
8.虚构原价:
如某商场销售皮钱包,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为158元,现价98元,却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又如某车行做促销在活动期间标示某款汽车“原价8.97万,厂家限量特供价6.98万起”而该款车真正原价是7.48万元,“原价8.97万”是虚构来诱导消费者的。
9.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如某旅行社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宣传广告,承诺参加指定专线旅游,除合同约定的内容外,另赠送一个正餐和一个旅游景点。而实际最后只兑现了一个正餐,赠送的一个旅游景点不予兑现。
10.谎称降价:
如一商场开展电风扇促销活动,在价目签上标示降价260元/台。经调查取证,该品牌规格的电风扇自半月前进货,原价签一直标示260元/台,因为销售不动,改用降价签诱骗消费者,实际根本没有降价。
11.质量或数量与价格不符:
如某商场销售金饰品,售价为黄金价格,但销售的金饰品并非黄金真品,而是经过特殊工艺处理的掺杂饰品,质量与价格不符。又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为1000克,而实际重量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 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