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规定:明码标价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一项最基本的价格管理形式和强制性的行政措施。
■ 明码标价规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 明码标价应怎样做到准确规范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价签价目齐全:要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在标价时应逐项标明,而不能“各取所需”,造成误导、欺骗消费者。
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明码标价所标示内容是与价格有关的基本指标和数据,必须明白无误,真实准确,不能漏标、错标。
字迹清晰:所标示内容的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明确,不得故意涂改乱画,模糊不清,误导消费者。
货签对位:经营者根据商品经营需要,标价签无论采用陈列式、摆放式还是悬挂式,均应做到商品陈列与标价签对位,做到有商品有价签。
标价醒目:标价签、价目表等应在醒目位置予以标明,做到直观大方,一目了然。收费价目表应设置在收费场所或营业大厅的醒目位置;价目簿(册)应摆放在消费者方便查阅位置。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换标价签、价目表,做到商品的价格、收费的标准与标价签、价目表相一致。不得将原价、现价混标。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表现行为
1、不明码标价的。是指经营者全部或者部分商品和服务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2、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明码标价的。是指经营者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价方式或内容进行标示,标示缺项漏项、项目填写不全等行为。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经营者高于标价出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以及另行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行为。
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经营者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不能提供、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5、擅自印刷标价签或价目表的。是指经营者未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擅自设计、印刷标价签或价目表等行为。
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是指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没有使用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和价目表的行为。
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