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一审被判刑十五年
12月9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法庭认定被告人郭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郭有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有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及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79.265万元。 新华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