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万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阳光天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海中法执字第55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53号天诚大厦主楼一至八楼(一楼农行自有部分除外)、铺楼一至七楼的所有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上述财产,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