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明确,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可采取定期交流、岗位竞聘、校际帮扶、个人申请等多种途径和方式。
实施意见规定,校长凡距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满2届(每届聘期3-5年,具体年限由市县确定)后,原则上应该交流。任期超过3届或任职年限超过10年,必须交流。教师凡距退休年龄5年以上,小学已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中已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含完全中学初中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小学12年,初中9年的均应交流。
关于交流年限,实施意见规定,校长交流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职,至少任满一届(3—5年),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每次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
另外,实施意见还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激励机制,在编制核定、岗位设置、职务(职称)晋升、薪酬待遇、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教师、校长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或任教,让参与交流的教师、校长,经济上受到优待、精神上受到鼓励、事业上得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