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宁市工商局接到某行业协会举报,称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承揽万宁东澳某工厂的水电安装工程中,使用假冒的“金杯牌”电缆。经工商人员连日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在购买电缆时,没有履行查验供货方主体身份证明的手续,明知采购的货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依然继续采购并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万宁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电缆和罚款的处罚决定。由于证据确凿,万宁市工商局对涉案企业作出罚款42.97万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