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43岁的林某进为海南定安人,2002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7年被假释。
2012年4月初,林某进与杨某兴(已判刑)商定,由杨某兴负责运回毒品,林某进出资并按每公斤2000元的价格向其支付报酬。同时,林某进与莫某德商定,莫某德以每公斤1.7万元的价格从林某进处购买氯胺酮10公斤。随后,莫某德向林某进预付毒资现金15万元。
5月7日,林某进抵达广东惠东县,与毒贩肖某峰见面,林某进验货后决定购买10公斤氯胺酮。
5月8日,杨某兴根据肖某峰的安排,在惠东县汽车客运站附近拿到11包氯胺酮,每包约1公斤。返回海口后,杨某兴根据林某进的指示将其中10包氯胺酮交给莫某德,剩余1包藏于他的出租屋内。
第一批毒品运回海南后,肖某峰告知林某进有质量更好的氯胺酮,林某进提出再购买30公斤。5月l 1日,林某进将30万元汇入肖某峰指定账户。
5月14日晚,杨某兴再次来到惠东县,从县城一桥头处接取到毒品后乘大货车返回海口。当车辆抵达海口秀英港时被公安人员拦截。公安人员当场从车辆驾驶室休息座上查获氯胺酮30包。净重29935.62克,塑料袋内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经采取自然蒸发后净重468.79克。
同年5月14日,林某进取回存放在杨某兴租住处的1包氯胺酮。5月16日,公安机关将林某进抓获,在其租住的房间内查获氯胺酮1包,净重985.32克,还查获甲基苯丙胺2小包,净重1.0349克。从林某进租借的轿车内查获3小包甲基苯丙胺,净重2.8克。另查明,2012年4月,林某进在海口贩卖过100克氯胺酮。
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海南高院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法院最终宣判,林某进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1月26日上午,省一中院将罪犯林某进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