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至5月,蔡某多次以每小包毒品50元或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张某、钟某3名吸毒人员。2014年5月7日,民警在昌江石碌镇某商场门前抓获蔡某,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一小包毒品等物品。随后,民警对蔡某的住所进行搜查,搜出毒品31小包以及毒资、电子秤、冰壶、锡纸等物品。
一审法院认为,蔡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2.31克,海洛因1.83克,咖啡因4.29克(含扑热息痛成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蔡某曾因贩卖毒品受过刑事处罚,是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蔡某不服,提出上诉。
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蔡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