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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6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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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
公正执法
不能仅靠人性化
  交警在遂宁某小区外发现一辆违停车辆,司机在玻璃上留纸条,称接病人耽搁10分钟。交警等了8分钟后,看见驾驶员扶着病人过来了,没有抄牌。引发了众多网友点赞。(5月14日四川在线)

  不少开车的朋友有过类似因办急事将车违停在路边的经历,不论时间长短、地方空旷与否,只要被执法人员碰见,就收到200元的顶格罚单,而即便将车多违停几个小时,罚单同样是200元。不同程度的违法,却换来相同的惩罚,这显然让那些轻度违法者感到冤枉。

  实际上,在法律上,即便是“违停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行为,也并非一律要受到惩罚。《行政处罚法》有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定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对违停可以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可见,只有违停“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了,才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这显然不能被理解为所有“理论上”的妨碍,而需被理解为“现实发生的或者是有着紧迫发生的可能性的”妨碍。此外,相应处罚也并非只有200元罚款一档。然而,在执法实践中,不少执法者往往只去证明“违停”及“驾驶人不在现场”,而并没有对违法行为是否妨碍他人通行以及违法程度进行认定与证据搜集,甚至往往只是简单地施以最高的200元处罚了事。这显然难以服众,也不符合公平、公正执法的要求。

  相对于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顶格处罚的执法者,遂宁这位交警的人性化执法,这不仅严格落实了《行政处罚法》对于执法程序的要求,更充分保障了违法者的实体与程序权利。藉此可知,法律并未对何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做出明确规定,但这不意味着这个认定可惩罚性的要件可有可无;法律也并未对罚款标准进行细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执法机关就能一律顶格处罚。

  可见,有必要为执法机关设定更为明确的违法程度认定标准以及必要的执法程序、证据标准要求。毕竟,制度往往比人性更可靠,立足于执法者人性良善的公正执法期待,只能是海市蜃楼。人性化执法需要以依法严格执法为前提,脱离了法定标准的人性化,消磨的只能是公共利益,而若是规则可期、程序可见,即便执法者不那么“人性”,恐怕也差不到哪里去。(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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