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多失主向拾得人支付酬金遭到婉拒的正能量,甚少见到拾得人向失主索要酬金,而且酬金接近拾得物的价值,此举近似要挟勒索。尽管《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必须明确的是这是保管遗失物的误工费、车马费,而不是酬金。就法律义务而言,拾得人应当而且必须要返还拾得物,而不得因为酬金多少而拒绝返还;就传统道德而言,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利忘义必屡遭世人唾弃。这正是:
拾金不昧千古理,
何况见诸于法律。
切莫贪心失道义,
讨价还价遭唾弃。
(图/王铎 文/饶思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