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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16年4月8日,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地税一稽处〔2016〕7号)现已生效,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催告,请你公司将应纳税款2,925,334.03元、滞纳金3,376,732.93元,合计6,302,066.96元立即缴纳入库。若你公司仍不履行相应义务,本局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