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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码:46010069315068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16年4月29日起从你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华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2201020319200113863)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壹仟伍佰叁拾玖万玖仟壹佰捌拾元零贰角陆分(¥15,399,180.26)
滞纳金(大写):贰佰捌拾捌万捌仟柒佰叁拾捌元零贰分(¥2,888,738.02)
罚款(大写):柒佰伍拾玖万陆仟零玖拾伍元柒角伍分(¥7,596,095.75)
合计(大写):贰仟伍佰捌拾捌万肆仟零壹拾肆元零叁分(¥25,884,014.03)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