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5位购房户,分别与海南某投资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于2012年5月30日前交房,逾期交房1天,则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签约后,这些购房户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但开发商却未能在约定时间交房。2015年2月,5位购房户诉诸法院维权。
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逾期466天的违约金23167元。宣判后,购房户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主审法官经多次沟通,促成双方达成了上述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