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河南省海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承建了京龙公寓工程。待工程封顶竣工后,被告人陈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80.05万元。乐东黎族自治县劳动监察大队先后两次向被告人陈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书》。然而陈某某不知悔改,拒不支付拖欠工资,随后又假借筹措资金为由离开海南,拒不回返。
该案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在劳动监察部门指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80.05万元,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对其作出上述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