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2016)湛仲字第469号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艳与被执行人赵力伟、王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仲裁期间,已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海凤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东路6号金海雅苑二期1号楼2单元6层601房【不动产权证号:HK384180】。因被执行人王海凤、赵力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对上述财产予以处置。如对上述财产的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联系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伍卓斌;电话:0898-66522795。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