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福金升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394556481):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事实依据:2015年4月至10月,你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3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缴款书号码:090820151081731419-L02、370320151035106860-L02、422720141277182208-L02,税额43,335,010.08元),经向海关(青岛大港海关、厦门漳州海关、大窑湾海关)和真实进口单位进行外调协查,协查结果表明:上述3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真实进口单位均不是你公司,而且真实进口单位与你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关系。经检查你公司银行账户发现,你公司自成立以来既未向境外单位付款,也未向检查人员从海关调查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所列单位支付过款项,检查认定你公司已认证抵扣的3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虚假的;你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由紫金矿业集团(厦门)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2144130,发票号码:01318645-01318668、02064761-02064772、02064774、02747853-02747858、02747880-02747882),金额:111,788,168.55元,税额:19,003,988.75元)为“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你公司向丰城市星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丰城市冬特尔有限公司、丰城市桂源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皓轩塑胶有限公司、余姚市忠南塑胶原料有限公司等70家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4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67,944,392.02元,税额62,550,546.51元,价税合计430,494,938.53元。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15年4月至10月,你公司申报抵扣的46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3份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税额为62,338,998.83元,不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经检查调整,你公司2015年应补缴增值税税款为:4月2,814,911.59元、5月1,669,274.28 元、6月9,481,429.56 元、7月8,574,616.19 元、8月4,380,874.75 元、9月12,492,059.88 元、10月20,423,981.08 元、11月2,501,851.50 元,合计62,338,998.83元,并依法计算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七)款之规定,你公司使用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以及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拟处以500,000.00元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以上拟罚款金额共计5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何娟 洪光雄,联系电话:66791907
地 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6楼8601室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7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