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楼鼎商品集成木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久久木屋开发有限公司、王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金额为328816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计)。因二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拟拍卖海南久久木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琼山大道国际花卉产业园的木屋壹间以及王佳名下的汽车壹辆(车牌号: 琼031688),如对上述木屋及车辆的权属有异议者 ,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