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5)海仲字第240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海南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明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康明、徐德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申请人海南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海南明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HAN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装置一台。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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