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于1993年12月3日取得我市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位于嘉积南中沐浴坡,土地用途为扩建厂房、宿舍,土地证号为海国用(93)字第398号,面积为25176.66平方米。根据《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第六条规定,该宗地核发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也即是1994年12月3日为动工开发日期。
现该宗地存在超过动工开发日期仍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根据调查结果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与《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为海国用(93)字第398号宗地供地作为扩建皮革厂厂房和职工宿舍用地,但你公司并未用来扩建厂房和职工宿舍,土地闲置的时间已超过两年。我市认定造成该宗地闲置的原因为企业原因,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琼海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12 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