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国政与被执行人李伟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 琼0105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伟鑫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告如下:一、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伟鑫(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202200158)名下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289-1号鑫源锦程2 (幢)8 (层)801号房[不动产权证号:琼(2018)文昌市不动产权第0017203号]房产进行查封;二、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查封的房产;三、相关权利人可于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四、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有占据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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