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税一稽告〔2021〕103号
海口江今柯林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UL3100):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21〕53号)公告送达。
一、违法事实:
(一)注册经营地址虚假, 应纳税申报而未申报:你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2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龙华局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沈涛、财务负责人沈涛、办税人李布松,上述人员向税务机关留存登记的2个联系电话一直关机,到注册登记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96号海南奥林匹克花园5号楼阿波罗华庭1202B房实地核实也没能找到你公司。你公司自成立至今,从未进行纳税申报;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虚假,实地查找不到。
(二)进销货物严重不符:你公司2021年1月28日17时10分你公司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领用电子专票10份,领票人为李布松;2021年1月28日18时56分你公司顶额开具全部10份电子专票(发票代码:46002100113;发票号码:00450026-00450035),价税合计110万元,商品名称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无烟柴油,受票方为格尔木煜泰物流有限公司。你公司并无成品油销售以及开票资质,也无任何进项,未通过成品油模块开具品名为成品油的专用发票,而是通过正常开票模块勾选商品编码“*非成品油石油制品”,然后自行填开品名为“无烟柴油”的电子专票。
(三)大宗交易无收付款记录:你公司2021年1月28日向格尔木煜泰物流有限公司所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2100113;发票号码:00450026至00450035;金额合计976,991.20元,税额合计127,008.80元,价税合计1,104,000元)。
你公司在金三系统中未有银行账户报告信息,经到人民银行查询,你公司在海南省未开设银行账户,未查询到存在交易收付款记录。
综上以上事实,你公司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时间短,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按规定申报,你公司为商业贸易企业,但购销严重不符,与下游购货单位无资金交易记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你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但在公司成立之初,集中顶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暴力虚开的假企业或空壳企业,于2021年1月28日所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2100113;发票号码:00450026至00450035;金额合计976,991.20元,税额合计127,008.80元,价税合计1,104,000元)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定性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相关规定,认定你公司的行为符合“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情形,你公司2021年1月28日向格尔木煜泰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46002100113;发票号码:00450026至00450035;金额合计976,991.20元,税额合计127,008.80元,价税合计1,104,000元)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行为。
(二)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将你公司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联系人:吴女士、黄先生;电话:0898-6696954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