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税一稽告〔2021〕105号
海南省撒撒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UGXJ5P):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21〕52号)公告送达。
一、违法事实: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向上海辉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4600203130,发票号码01671513至01671537,货物品名为“*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锌锭*”,金额2,494,725.70元,税额324,314.30元,价税合计2,819,040.00元。
(一)走逃失联,不纳税申报:经核查,你公司不在工商、税务登记地址办公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你公司2021年1月至5月未进行纳税申报。
(二)进销项不匹配:经核查,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你公司开具销售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无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信息。
(三)大宗交易未付款:经核查,截至2021年6月,你公司没有银行账户开户信息,你公司与上海辉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公对公付款记录。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提供的客户基本信息查询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进项发票查询列表、走逃失联情况证明、现场笔录、电话联系视频记录等为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向上海辉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494,725.70,税额324,314.30元,价税合计2,819,040.00元,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若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联系人:吴女士、黄先生;电话:0898-6696954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