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邵长春 通讯员潘彤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落地实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进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工作落地实施。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试点有关政策,提出中资方便旗邮轮运输经营人使用其拥有或光租的中资方便旗邮轮从事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船龄不得超过30年;中资方便旗邮轮应按照实际贸易方式办理邮轮的货物进口报关手续;进口邮轮不再从事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后,要依法办理相关出口手续。
针对相关手续,《通知》明确,中资方便旗邮轮运输经营人向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开展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申请,取得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核发的批准文件,凭批准文件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办理旧船舶进口勘验;凭上述批准文件、旧船舶勘验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由其在境内设立的法人实体,向商务部申请办理进口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向海口海关申请办理试点邮轮的货物进口报关手续。
《通知》要求,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商务厅、海口海关、海南海事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加大支持力度,合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商务厅、海南海事局要依据职责切实加强对试点邮轮运输经营人及邮轮运营的监管,确保试点邮轮不从事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