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 (琼税一稽强催〔2022〕34号)
王跃军(纳税人识别号:430111********0417):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1日向你直接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22〕126号),你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请你将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7,888,231.98元和印花税219,143.30元,共计8,107,375.28元以及应补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以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计算生成)缴纳入库。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复光、王光生
联系电话:0898-66969045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税务大厦911室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王复光、王光生(琼税稽4600190101、琼税稽4600190094)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