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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13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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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解读

  为确保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理解无偏差、政策执行不走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政策印发时间和背景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海南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农规〔2024〕1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25〕1249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第二批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25〕1539号)等文件要求,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海南省财政厅于今年2月印发了《2026年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琼农字〔2026〕61号),要求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按时间节点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2.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总目标,以实施“藏粮于地”战略为主线,以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为原则,充分调动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切实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通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鼓励农户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主动保护耕地地力,促进耕地质量提升。进一步规范补贴发放流程,加强审核把关力度,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让农民真正得实惠、种粮有动力。

  3.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拥有水旱田承包权且该水旱田种植了农作物(粮食作物、木本外油料作物、饲料作物和瓜菜)的农民(含承包户)、农场(国有、集体农场)职工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同),以及水稻、大豆、甘薯、花生实际种植大户。对已流转的耕地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按流转合同(协议)约定补贴资金受益方。具体农作物种类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在水稻、甘薯、大豆等粮食作物和木本外油料作物、饲料作物、瓜菜等范围内确定,优先选择粮食作物。

  4.申报条件

  (1)从2025年下半年至2026年上半年在水旱田种植规定农作物。以种植农作物的水旱田作为申报条件,且享受补贴的对象确保耕地(水旱田)不撂荒,休耕不得超过一年。

  (2)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一年以上的撂荒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3)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不适宜发放补贴等问题及整改指引见《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常见问题及整改指引清单〉的通知》(琼农字〔2025〕379号)。

  5.省级补贴标准测算

  根据省统计局2023年水旱田面积统计数据,补贴资金总额除以全省水旱田面积得出省级每亩补贴标准,再依据各市县水旱田面积测算分配市县补贴资金总额,即每亩补贴标准=耕地补贴资金总额÷全省水旱田面积。

  6.市县补贴标准测算

  市县要将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与当年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中央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水旱田承包权的农民和农场职工,如土地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省级资金重点用于水稻、甘薯、大豆、花生实际种植大户(以10亩及以上为基准,具体面积由市县结合实际确定)一次性补贴,每亩补贴最高不超过200元(具体每亩补贴数额由市县依据申报面积确定),单个大户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完为止,如有剩余省级资金按中央资金的使用规定合并使用。水稻、甘薯、大豆、花生实际种植大户补贴对象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耕地种植的农民、农场职工,以及流转土地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和省级两项补贴可叠加执行,但中央资金不得用于水稻、甘薯、大豆、花生实际种植大户补贴。同一个种植地块经土地流转、达到省级补贴条件的,可由具有水旱田承包权的农民、农场职工和流转土地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申领中央和省级补贴 。

  7.申报补贴流程(申报、审核、公示、函报)

  (1)农户、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

  ①农户(含承包户、水稻等种植大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据实填写《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并附上农户身份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水稻、甘薯、大豆、花生种植大户提供)等凭证复印件,由本村村民小组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出具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提交所在地村委会。农户身份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水稻、甘薯、大豆、花生种植大户提供)等凭证和上年相比没有变化的可不提供,只需注明无变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户主已故的,需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或实际耕种人证明材料。

  ②村委会调查核实农户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出具审核意见,签名盖章后,将所有农户的申报材料(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和承包权证明复印件)装订成册,及时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③乡镇人民政府抽查核实各村委会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可通过“土地确权县级数据库”随机抽查或现场抽查核实,对某一村的申报面积超过该村农户土地承包证中水旱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抽查核实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有异议的需重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制作本乡镇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以函件形式报送市县农业农村局。同时将所有农户申报审批及公示(拍照)等材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保存备查。

  (2)农场职工、农场连队、农场场部(居)、乡镇政府

  ①农场职工(含市县管辖内所有省、市、县、乡镇办的国有农场和集体农场)据实填写《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并附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水旱田承包权证证明(未有承包权证的,补签水旱田承包种植合同,复印件),由农场连队或居民小组调查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出具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将所有农场职工的申报材料(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耕地承包权证明)装订成册,提交农场场部或农垦农场基层社会职能管理组织(居)。

  ②农场场部或居收到申报材料后,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发放条件,对某一农场的申报面积超过该农场土地承包证书中水旱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抽查核实后以农场(居)为单位,在所在连队或农场场部(居)办公场所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有异议的需重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农场场部或居出具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制作本农场(居)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以函件形式报送所属乡镇政府或市县农业农村局。同时将所有农场(居)职工申报及公示(拍照)等材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保存备查。

  8.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及发放补贴资金流程

  (1)审核公示函报材料。市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各乡镇政府、农场场部(居)函报文件、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后,负责汇总全市县申报情况总表及电子文档。随机抽查(可通过“土地确权县级数据库”)或现场抽查核实申报农户(农场职工)是否符合发放条件(具体核查比例由市县自行明确),尤其对水稻种植大户种植情况、面积以及某一乡镇、农场(居)的申报面积超过该乡镇农户、农场职工土地承包证证书水旱田面积总量时,要重点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根据分配到市县的补贴资金和历年结余补贴资金除以核实后全市县实际申报补贴种植面积,测算本市县每亩水旱田补贴标准、种植大户补贴标准(可低于或高于省级测算标准),制作补贴资金分配表;市县农业农村局制作公示表并在当地市县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以函件形式向市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为加快补贴资金发放,可按实际情况分批次公示,分批次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发放。

  (2)审核发放补贴资金。市县财政局收到市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发放补贴资金函件及申报情况总表和电子文档材料后,及时审核并出具发放补贴资金意见,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原则,尽快通过“一卡通”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

  9.补贴发放的时间节点要求

  (1)各市县要在今年3月10日前印发市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并及时组织发动乡镇政府和农场(居)组织申报,必须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2)要按时报送信息,市县农业农村局要主动对接本级财政局,及时掌握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数据,建立周报制度,从4月份开始,市县农业农村局每周一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种植业管理处。

  (3)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局做好补贴工作总结,于2026年7月15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10.做好保障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原则,由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市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及省级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县实际,制定印发 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责任分工、兑付流程等,并将补贴发放和清算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2)保障工作经费。项目资金下达后,各市县财政局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足额安排工作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及时将工作经费分配到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和农场(居)。工作经费用于交通、宣传培训、各种资料(申请表、图表、档案装订)印刷、办公纸笔、村级及以下劳务补助等。

  (3)认真落实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市县财政局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和下达相关预算指标,并在各个环节单独列示,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各市县要 按照《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操作规程的通知》(琼财库〔2020〕71号)文件要求,严格使用补贴资金,规范资金发放管理,清理挂账资金和原已开设但不再用于发放补贴资金的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个人账户,确保专款专用。鼓励市县配套资金加大补贴力度。

  (4)建立健全补贴档案。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有关表格制作并上传至市县政务网,以便于下载或免费印发给农户(农场职工)填报。市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乡镇政府、农场(居)、村委会分别建立健全补贴发放档案资料,确保有据可查。

  (5)抓好政策宣传。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微信群、发放明白纸等方式,积极宣传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增加政策知晓度和透明度,特别要重点宣传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挂钩的要求,有效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确保享受补贴的农户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为提高耕地地力质量营造良好氛围。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印制工作流程及职责图表,加强对乡镇、农场(居)、村委会等有关人员的培训,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村组干部准确把握补贴政策要求,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6)强化资金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彻底整改、举一反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抓好补贴对象和申领面积等信息的层层把关,加强与组织、人社、公安等部门协作,精准筛选、核实补贴对象;加强与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非农业征(占)用耕地、设施农用地、撂荒耕地等相关数据,严防虚增面积、虚报品种、虚列补贴对象等现象发生。市县要加强抽查核实力度,对补贴对象、种植面积、流转合同、资金发放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管,严防资金“跑冒滴漏”,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要强化信息公开和公示,落实好县、镇两级公示制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和群众关心问题。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截留,以及因审核把关不严等原因导致的违规发放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1.省级部门设立监督和联系电话有哪些?

  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65323633

  省农业农村厅计财处 65324905

  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685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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