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决定对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开展2014年度检查。
请经省教育厅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于3月15日(节假日除外,每日8:30—11:30、14:30—17:30)前,到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府办公大楼四楼409室领取相关文件通知(已领取文件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不需再次领取)。
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年度检查,省教育厅将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
经省教育厅批准设立且名单不在附件内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适用本公告内容办理年检。
联系电话:0898-65375741。
附件: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名录
海南省教育厅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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