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海南省澄迈县公证处(2013)澄证字第34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4)澄证字第423号《执行证书》及权利人申请,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锦财与被执行人孙彦生、王少芝、海南惠恒投资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海南惠恒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西侧证号为金江国用(2012)第4807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价值538万元的土地使用权益;查封了孙彦生名下位于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海榆西线公路54公里处南侧金马花园4号楼602房、702房、1002房、1202房、5号楼501房、701房、702房、901房、1202房、1302房、6号楼1单元902房、1301房、2单元1101房、1501房、7号楼1单元3A02房602房、1002房、1802房、8号楼1单元103房、302房、13A01房、1601房、2单元703房、1003房、3单元203房1302房、13A02房。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对上述房产予以处置。如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