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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2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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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保障租房者权益
  来论

  ■ 朱昌俊

  住建部近日公布《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房租按月支付;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明确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租房是当前不少人融入城市的第一步。然而,房东随意涨价,押金不能顺利拿回甚至被房东强制赶人等等,都让租房者难以得到应有的权利保障。房屋租赁中的“灰色地带”往往因为租房者维权能力不足、事发普遍等多种原因,难以得到社会的关注。

  于上述现实之下,住建部此次出台的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无疑是一次针对性的监管强化。意见稿提出,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这些都切中了租房者的现实之痛,也是对租房者权益保障的明显倾斜。

  在社会语境中,租房往往意味着不确定性,意味着居住质量不高,相应的,它暗示着租房族缺乏稳定的居住场所。对此,意见稿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政策支持,这实质上是要让租房者也能够享有可确定的权益保障,租房不只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被迫选择,同样可以拥有稳定的居住质量。

  当然,遏制房屋租赁市场的乱象,强化对租房者的权益保障,除了平衡房东与租客之间的权利外,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出租房资源的供应也必不可少。中介机构的强势、房屋信息的不透明、中介费用过高等,都在客观上增加了租房者的成本与困扰。因此,对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中介机构显然是重要一环。而此次意见稿提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就是要让出租房资源供应更加多元化。而加大廉租房、公租房等公共性出租房资源的供给,也是市场化出租房资源的一种必要补充。

  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保障租房者的应有权益,意味着不管是租房还是购房,都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居住尊严。租房者不应该成为一种“低人一等”的居住方式,而是租者也能“有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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