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快速发展的“玻璃景观”,我国的监管却稍显滞后。对于“玻璃景观”的整体安全标准,目前缺少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而且高空“玻璃景观”未被列入特种设备的监管范畴,其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安监等部门均未介入。
“玻璃景观”成风,监管不能“悬空”。各级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尽快落实对“玻璃景观”的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行业安全标准,明确将之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纳入安监等部门的监管范畴,使各责任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际管理与使用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通过各方共同努力,让“玻璃景观”真正成为惊险、刺激亦不失安全的绝美风景。(斯涵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