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6日,你们与我行签订编号为2011461302 001100004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向我行申请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人民币13万元,以你们名下海口市府城镇顺民街52号307房提供抵押。
在合同期间,由于你方严重违约,现我行根据《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第13条约定,宣布上述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到期日为2020年1月19日,请在到期日前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共计人民币91228.05元,其中,贷款本金人民币83602.08元、贷款利息6133.43元、贷款罚息1029.49元、利息复利421.63元、罚息复利41.42元(暂计至2020年1月10日,具体还款日应付未付利息及罚息,以我行个人贷款系统数据计算为准)。否则我行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以维护我行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2020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