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0日,你们与我行签订编号为2010461205001100262号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向我行申请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人民币30万元,以你们名下位于海口市白龙北路4号306房提供抵押。
在合同期间,由于你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现我行根据《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第13条约定,宣布上述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到期日为2020年1月19日,请在到期日前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共计人民币200982.38元,其中,贷款本金人民币185136元、贷款利息人民币12873.84元、贷款罚息人民币2096.66元、利息复利795.71元以及罚息复利80.17元,利息以及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5076.36元(暂计至2020年1月14日,具体还款日应付未付利息及罚息,以我行个人贷款系统数据计算为准)。否则我行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以维护我行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2020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