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9日,你们与我行签订编号为2007461205001100047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向我行申请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人民币12万元,以你们名下位于海口市和平北路27号海韵花园2栋505房提供抵押。在合同期间,由于你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现我行根据《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第16条约定,宣布上述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到期日为2020年1月 19日,请在到期日前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共计人民币60740.38元,其中,贷款本金人民币52259.79元、贷款利息人民币5009.69元、贷款罚息人民币2736.19元、利息复利558.33元以及罚息复利176.38元(暂计至2020年1月14日,具体还款日应付未付利息及罚息,以我行个人贷款系统数据计算为准)。否则我行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以维护我行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2020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