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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林
欧美商家爱拿顾客当上帝,本土上帝却常受商家气。网络购物本来省时又省力,不承想时观调包戏,一旦眼睛一眨———老母鸡变鸭,不知到哪儿说理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其中拟规定消费者非现场购物享有“后悔权”,如果商品不称心,可在指定日期内退货,且不用承担任何费用。信息传出,一石激起千层浪,买卖双方打嘴仗。
买家喜得“保护伞”,网购从此心放宽。由于非现场购物有局限性,往往给商家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洞开方便之门,若无法律撑腰,消费者只能哑巴吃黄连,无权反悔,无力反悔,无从反悔。而消费者享有“反悔权”,可以激活商业诚信法则,有助于创造诚信交易环境。
卖家高挂“免责牌”,下有对策先出台。“后悔权”刚刚传出意向,一些卖家已专设“买家必读”条款,对退货几乎一口否定。他们或诱导,或强制,让买家纵有后悔意,难使“后悔权”。所以如此,确有苦衷:有些产品如图书,看过就退难避免,还有药品、水果、化妆品等不宜退货,至于是否影响再次销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由谁裁定,也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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