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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黎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
(2025年1月24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4月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传承黎医药,促进黎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黎医药是黎族医药的统称,是自治县黎族人民在长期的医疗实践、健康养生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黎族人民对自然、生命、健康与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以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康养体系。

  在本自治县内从事黎医药预防、诊疗、保健、康复,黎医药教育、科研、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黎药材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或炮制以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黎医药工作的领导,将黎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黎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黎医药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黎医药的普查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黎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民族、市场监管、林业、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黎医药保护与发展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辖区内的黎医药保护与发展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扶持黎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黎医药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黎医药文化的宣传和知识普及,将黎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健康教育、科普教育进行普及。鼓励中小学校开展黎医药文化的普及宣传工作。

  每年农历三月初三为自治县黎医药文化宣传日。

  鼓励设立具有黎医药特色的博物馆、展示馆、科普馆、药用动植物园等展示场所和黎医药体验区,打造黎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黎医药管理体系。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设立黎医科室,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可以设立黎医药诊室,推广黎医药技术。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可以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黎医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的黎医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以黎医临床效果、工作实践和医疗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后,可以在所在行政村从事黎医执业活动。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黎医诊疗项目、黎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使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黎医药保护和传承:

  (一)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黎医药从业人员带徒授业,传授黎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黎医药技术人员。鼓励医护人员跟师学习黎医药技术。

  (二)组织遴选黎医药传承人,被认定为黎医药传承人的,享有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三)从本自治县内从事黎医医疗活动且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群众认可的医师中遴选名黎医,颁发名黎医证书,发挥名黎医在学术传承、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支持黎医药专家在本自治县内设立工作室,开展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允许其在执业注册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黎医药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加强黎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自治县外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中医师和经黎医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自治县执业,从事黎医诊疗活动。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黎医药文献古籍、药物炮制技术与工艺、特色诊疗技术、经方验方、用药方法、临床经验等传统黎医思想、知识的保护和传承,建立黎医药数据平台,形成活态传承和数字化、影像化记录。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黎医药传统资源管理和研究,经临床使用确有疗效的,加以开发利用和推广,濒临消失的,应当采取有偿收购、奖励等措施予以保护。

  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个人申报国家级、省级、县级黎医药科研项目,鼓励科技创新。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编制县域黎药目录,将黎药材发展纳入乡村振兴产业规划,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鼓励和支持本自治县内特有的野生、仿野生黎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作为优势特色产业项目重点培育。

  鼓励和支持因地制宜开展黎药材生态种植、林下种植,推进黎药材的标准化、规范性、品质化,打造白沙特色黎药材品牌。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集医疗、健康服务、康复疗养等为一体的实体型黎医药健康服务基地,推动黎医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服务、文化、旅游、康养、体育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种苗繁育、技术研发、生产加工、商贸物流等方面加强与省内外跨区域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自治县内珍稀药材资源保护,支持对其进行科研调查、收集保存、驯化培育;鼓励通过申报道地药材认证、地理标志产品等方式保护道地黎药材。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黎医药品牌建设,加强对黎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指导有关组织和个人通过著作权、专利、商标、药用植物新品种等方式,对黎医药特色技术、方法、产品进行保护。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成立黎医药行业协会,鼓励黎医药行业协会通过挖掘、整理和推广等方式传承和发展黎医药;通过培训、交流、与省内外的医药同行合作,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黎医药从业者的联系,推动黎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支持自治县黎医药行业协会制定黎医药团体标准。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4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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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沙黎族自治县黎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