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白沙黎族自治县黎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白沙黎族自治县是海南黎族的主要聚集地之一,黎族同胞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了大量的防病治病经验,形成独特的黎医药(通称黎族医药),其独特的药方和疗效已经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和认可,在自治县发展黎医药具有深厚的历史积淀和现实需求。据调研统计,目前我县约有200多名黎医长期在乡村基层为群众开展黎医诊疗活动。黎医从业人员的技能基本上是通过家族传承或是自学多年实践取得,医术确有专长,但这类人员没有经过正规医学的科班训练,缺少专业理论知识,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对参加执业医师考试人员在学历等方面的高要求,使这类人员难以考取行医资格证,行医存在法律风险。此外,伴随着人才短缺和资源流失,黎医药的传承和发展后继乏力,面临“失传”危机。
综上所述,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和支持我县黎医药的传承、保护和发展实属必要。
二、起草过程
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黎医药保护和发展,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期间组织调研组对全县黎医药情况开展调研,找出了我县黎医药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向,并形成调研报告。2023年12月,省人大有关领导到白沙调研黎医药发展情况,对我县的黎医药立法作出了指示要求。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领导的指示要求和调研报告提出的问题,将黎医药立法纳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并将立法工作计划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加快推进黎医药的立法工作,2024年3月,县人大常委会印发了《关于制定〈白沙黎族自治县黎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案)工作方案》,正式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小组。为学习省内外的民族医药立法经验,县人大常委会于2024年5月和7月,分别组织由县人大机关、县卫健委、县司法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考察组赴贵州省凯里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及本省的琼中、保亭自治县考察学习。2024年7月和10月,县人大常委会分管法制工委和民族宗教与教科文卫工委的副主任分别向省人大法制工委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工委有关领导作了黎医药立法工作推进情况汇报。
起草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依托县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多次组织县旅文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县司法局、县民族事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以及黎医药从业人员和县域内企业代表召开会议研究讨论,两次向县四套班子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条例文本已按程序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不涉及廉洁风险事项。《条例》文本短小精炼,以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出发点,以出台最管用的措施作为落脚点,在充分吸纳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当前文本。《条例》已经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已经报第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00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依据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海南省乡村振兴促进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参考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相关医药条例:《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等。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十八条,不分章节。主要对黎医药保护与发展中涉及的政府职责、黎医药的管理体系及黎医资格、产业发展、人才培养和传承等做出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人才培养。为了做好黎医药的传承和发展,培养更多的黎医药人才,《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黎医药保护和传承。第十条规定了黎医药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
(二)关于黎医药产业。《条例》第十二条对黎医药的产业发展作了具体的规定。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编制县域黎药目录,将黎药材发展纳入乡村振兴产业规划,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并对具有白沙特色的黎医药产业发展作出规定。
(三)关于区域协同立法说明。因我县黎医药的发展与我省琼中、保亭两个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发展存在许多相通之处。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参考了琼中、保亭两个自治县的黎医药苗医药的立法经验。《条例》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七条黎医资格表述与两个自治县保持一致。第二条黎医药的范围、第九条黎医药的保护与传承、第十五条关于黎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其他两个自治县的规定部分一致。
(四)关于黎医药从业人员资格的特别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针对本县黎医药从业人员难以考取行医资格证的现状,《条例》第七条规定通过乡村医生执业考试的途径取得乡村医生资格,在注册范围内,黎医可以在所在的行政村从事黎医执业活动。这一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五条作出变通的规定。
从实践看,省外其他自治县的民族医药立法和我省的琼中、保亭自治县也对此作出变通的规定,这条规定可以妥善地解决我县黎医行医的法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