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法人陈宏雄(身份证号码:46002619610708001X)因个人纠纷已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其名下股权被执行给任春玲,陈宏雄上诉至省高院诉求已被驳回,并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东方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陈宏雄已不再具有本公司法人及股东合法条件,附:(2020)琼97民终1115号1118号判决书,(2021)琼0108执异261号(执行裁定),(2021)琼1018执513号之二(执行裁定),东方市东公(经)立字(2017)0575号立案告知书。
经公司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同意免除陈宏雄法人及股东资格,废除公司原公章,合同章,财务章,陈宏雄以个人或公司名义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系个人行为,本公司不予认可。
特此声明
公示单位:海南东方好德矿业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