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在海南,特别是中、西部山区,最迷人的莫过于蓝天白云映衬下的葱茏草木、连绵青山。放眼望去,处处生机盎然,令人心旷神怡。如此美丽的画卷,正是海南900万人民上下一心、按照“生态立省”“绿色崛起”思路描绘而成。
护绿增蓝并不容易,不但要挥洒汗水植树造林,还需要一些市县作出牺牲,控制发展。如何做到既能保护好生态环境,又能加快经济发展?我省一直在探索。刚刚过去的“十二五”,我省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努力,为走出一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之路打下了坚实基础,并已取得初步成效。
机制建设 生态补偿依规推进
昌江黎族自治县七叉镇,毗邻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这里动植物种类繁多,有着大面积热带原始森林等生态公益林,生物多样性极为丰富,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海南黑冠长臂猿的栖息地。七叉镇大仍村村民吉亚劳,是县里聘用的护林员,8年来,他和其他4名同事一起守护着七叉镇2.89万亩生态公益林。
像吉亚劳这样的护林员,我省还有许多,他们每天在大山里巡查,及时揪出隐藏在大山深处的乱砍滥伐、占用林地等破坏生态的行为。正是有着这样一支可靠的队伍,我省各地的一座座青山才得以保存完好。维持这支队伍运转的经费,是我省2006年起开始投入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我省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成果。近年,我省完成了《海南省中部山区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方案》,将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国家级与省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重点水源涵养区和天然乔木林集中分布区域划为中部山区生态保护核心区,确定保护核心区面积48.14万公顷,作为我省落实生态补偿政策的重点区域,为实施中部山区生态补偿奠定了基础。
2011年-2015年,我省先后修订和出台了《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万泉河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等20多项与生态省建设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健全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
2012年修订《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出台《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均对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确定补偿标准、公共财政投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海南省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市县生态转移支付办法》,对市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进行了明确规定。
“我省是最早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省份之一。”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岳平表示,一系列法规、政策的出台,为我省健全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目前,我省正在组织制定《海南省生态补偿条例》,省人大已将该条例列入立法计划。该《条例》制定出台后,将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制度体系,为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改善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路径探索
多种补偿模式惠及百姓
根据我省推出的生态补偿相关政策,省、市(县)两级财政均结合实际出台了多样化的补偿模式,其中最主要的是森林生态效益直补,即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直接向农民发放补偿款,使为保护环境而影响发展机会的居民直接得到补偿受益。
2011年7月起,东方市对江边乡全乡实施生态补偿,现已扩大到对各个具有重要生态区位的地区实施生态补偿,惠及7个乡镇57个村共5.86万余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补偿资金。截至2015年10月,东方市财政共发放生态补偿资金7568余万元。
此外,三亚、保亭、琼中、五指山等市县也陆续开展探索实施生态补偿直接补偿政策,每年从市县财政预算中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的试点乡村居民按每人每年300元-396元不等的标准进行直接补偿,使为保护环境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居民直接得到补偿。
“十二五”期间,我省继续扩大森林生态补偿范围,增加补偿标准,省级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从2011年的每亩17元提高到2015年的每亩23元,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达到每亩每年24元,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处于全国前列。
“生态直补是一种比较直接的惠民方式,但其受制于地方财力,发展的可持续性不够。”省生态环保厅生态处副处长伍晓红介绍,目前我省各地均在探索生态补偿的有效模式。如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什运乡试点的中部山区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社区发展模式试点项目,就是探索通过建立生态友好型社区发展模式,扶持生态核心区的群众发展特色种养和民族传统文化的产业式传承保护,使群众获得持续增收。
位于我省生态核心区的白沙黎族自治县,“十二五”期间也开始了类似实践。
2014年底,为补偿因保护水源牺牲发展空间的百姓,白沙县财政投入764万元经费,扶持松涛库区周边居民养蜂。对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以上400米保护区内的居民共8000余人进行生态补偿,每人一次性扶持2箱蜜蜂,以实现保护生态、发展产业、促农增收“三赢”。
“目前市场上蜂蜜的售价为每斤50元-80元,一箱蜜蜂年产量预计15-25公斤,养蜂将有效促进农民增收。”白沙县农业局局长徐辉冠介绍说。
护绿增蓝
百姓生态观念明显增强
白沙黎族自治县南开乡莫南村村民符小丽,从2011年开始享受生态直补政策。“我家6口人,一年获得的生态补偿金相当于种橡胶收入的一大半。”符小丽说,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非常严格,宁愿给农民发补偿金,也不让动一草一木。
“乱砍滥伐不但犯法,也会破坏我们的美丽家园。”问起为何要保护森林时,昌江黎族自治县七叉镇67岁的农民吉求林感慨良多,他说:“以前大家都砍山种山兰稻,山上光秃秃的,村里的河每年五六月份就干涸了,现在大不同了,山上都是树,河里一年四季都有水。”
“通过生态补偿这种模式,一方面壮大基层护林队伍的力量,一方面解决生态公益林区群众的生活困难。”伍晓红表示,我省实施的生态补偿政策,调动了群众护林积极性,有效地促进了中部山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与建设。
据介绍,由于明确了补偿户的利益、责任和义务,再加上长期的生态环保宣传,在生态补偿政策覆盖的地区,农民保护生态的意识明显提高,参与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积极性越来越高,砍山烧山等破坏生态系统的现象得到根本遏制。
海南省林业厅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省的森林面积从“十一五”末的3011万亩增加到3172万亩,森林覆盖率从59.2%提高到61.5%,活立木蓄积量从1.24亿万立方米增加到1.5亿立方米。
“海南优良的生态环境是我们的最大优势和生命线,是实现发展的最坚实依托。”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厅长邓小刚说,我省要充分认识自身发展的最大生态优势所在,抓住机遇,创新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打造海南“生态立省”的升级版。
(本报海口1月24日讯)
“十二五”期间,我省继续扩大森林生态补偿范围,增加补偿标准,累计投入生态效益补偿基金9亿余元,
省级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从2011年的每亩17元,提高到2015年的每亩23元
2011年每亩17元
2015年每亩23元
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达到每亩每年24元,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处于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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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亮点多
1、生态补偿纳入地方法规
我省在制定和修订《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中明确要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2、12市县纳入国家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范围
从2008年开始,我省对1345万亩生态公益林按照每年每亩3元的增幅进行补偿,到2012年补偿标准达到每年每亩20元,财力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从2008年的2000万元提高到2015年的1亿元。
2008年财政部和环保部开始实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并建立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制度,每年对我省中部生态功能区范围内9个市县进行考核,并将转移支付资金增减与考核结果挂钩,进一步建立了生态补偿考核制度,建立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生态补偿机制。此后,儋州市、万宁市、三沙市增补纳入国家生态转移支付范围。
据省财政厅统计,“十二五”期间,我省共支出生态补偿资金45.7亿元,其中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41.7亿元,省级生态补偿资金4亿元,为我省中部山区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财力保障。
(徐一豪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