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驾驶小轿车窜至海口市秀英区粤海大道富力盈溪谷路段,使用仿制式服装和闪光停车示意牌,冒充公路局路政工作人员拦截大货车,以查处超载、超高并据此罚款为由,向货车司机索要钱财,分别骗取被害人毛某200元和被害人黄某300元后放行。随后,罗某某、吴某某在同样的路段以相同的手段多次行骗。2014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正在向被害人李某骗取200元时,被赶来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缴获黑色丰田牌小轿车1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二、三起招摇撞骗的事实,属如实供述了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