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在欧洲巡展的“肉身坐佛”,已经我国文物部门初步确认为1995年从我国福建盗出的章公祖师像。继圆明园兽首艰难“回家”之后,追索“肉身坐佛”再次引发人们对海外流失文物的关注。
福建省文物局副局长舒琳表示,文物部门将继续深入调查充实和完善相关信息资料,为该“肉身坐佛”的身份提供更为充分的佐证,并同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通过正规渠道,开展该文物的确认和追索工作。
“回家的路”有多曲折?
专家表示,海外文物的国际追索非常复杂,佛像“回家”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据介绍,当前文物返还领域有两个国际公约,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该公约主要针对馆藏文物,而此次从福建流出的“肉身坐佛”不属于这类。
第二个是1995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简称“95公约”。该公约签署国只有37个国家,荷兰虽然在1996年签署该公约,但至今该国议会尚未批准,因此该公约对荷兰目前并不具备强制法律约束力。此外,中国与荷兰之间也没有签订关于文物追索的双边协定,使得佛像的追索没有适当的法律程序可做参照。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霍政欣说,目前可以参考的是联合国《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借助刑事司法渠道追索文物,需要两国外交和公安部门合作,且整个过程当中,证据链的搜索至关重要。
“肉身坐佛”从中国盗出的事实仅得到我方证实仍不够,还需要得到对方国家的确认。还要通过司法调查还原整个证据链,包括偷盗、走私、出入境、交易等环节,如能找到责任人,中国可参与刑事诉讼,通过司法判决,将文物索回。
如果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或者文物所在国家认定文物持有者为“善意持有者”,则需要双方通过协商,直接与持有者接触和游说,并对持有者进行“合理经济补偿”。
依法追讨,一直是各国追索文物的理想形式,但现实中法律却已经成为国际追讨的最大阻碍,因为现行的国际法中,无论是追讨的年限还是文物保护的环境标准,都倾向于目前的文物持有国。
事实上,近年来单纯依靠法律途径追讨文物收效甚微。
据公开报道显示,2010年我国曾成功将被盗的文物“武惠妃石椁”从海外追回,这也是我国首次通过法律途径追回的一级文物。但此次追索颇费周折,前后历时四年才追回。
追讨文物多利用外交手段
霍政欣认为,追索海外流失文物除了依法追讨之外,还有商业回购、外交谈判和捐赠等方式。我国大量的珍贵文物在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前的战乱中流失海外,相关国际公约约束力无法溯及公约生效前流失的文物,“捐赠”也成为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途径之一。
霍政欣说,这个肉身坐佛的事情不仅在中国引起了高度的关注,这两天荷兰的媒体,也不断地和我联系,告诉我荷兰的民间、媒体都在关注此事,而且非常地关注。那么我就问他了,作为媒体,或者说作为荷兰的民众,你们认为这个文物是否应当返还呢?他明确地告诉我,荷兰的民众和媒体认为,如果这件文物是被盗文物,那么理应返还。另外他还告诉我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一个信息,他说荷兰的首相即将访华,其实在荷兰的政府层面,他们也非常希望促成此事能够顺利地解决。我们中国和荷兰,目前还没有制订关于文物保护和文物追索的双边协议,所以我想这个事件对今后我们两个国家政府来谈判,签订关于文物追索的双边条约,是一个非常好的契机。
我国流失海外文化文物返还或归还的路径主要有外交交涉、公开市场购买、法律路径以及主动无偿偿还等几种形式。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认为,无条件归还是较为理想的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通常采用的是外交路径,自1989年中国政府首次运用外交方式成功地从美国纽约索思比拍卖行追索回湖北秭归被盗战国珍贵文物青铜敦起,外交路径就成为了我国追回流失文化财产的主要方式,法律路径的采用则相对较少。
调查取证工作正在展开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社会文物处处长金瑞国24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国家文物局得知荷兰德伦特博物馆保管的一尊‘肉身坐佛’疑似我国福建省大田县被盗文物后,高度重视,立即指导福建省文物部门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根据当地遗存的照片、族谱、衣冠、坐轿等物品,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现已基本确定该‘肉身坐佛’就是大田县阳春村1995年被盗的宋代章公祖师像。”
目前,国家文物局正在梳理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开展追索工作。
霍政欣说,根据中国的文物保护法规定,原则上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所以一般意义上我们说国家才是展开文物追索的适合主体。另外,根据1976年公约,仅有国家才能够向对方国家提出文物追索的请求,所以有了国家主管部门的介入,我想我们成功追索文物的机率会明显提高。
(综合新华社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