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3、4月份,被告人吴某在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某网吧和龙华区龙昆上村路口某网吧维护升级电脑主机软件期间,将两网吧老板被害人张某的共计38个高端的电脑CPU盗走,并换上低端的电脑CPU。
期间吴某在美兰区文明东路某网吧维护升级电脑主机软件,又将该网吧老板被害人林某的19个高端的电脑CPU盗走并换成低端的电脑CPU。随后将被盗的电脑CPU贩卖给他人。2014年8月24日,吴某在海口市美兰区白沙门公园处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57个电脑CPU共计价值人民币4.8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