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清、陈南成、陈南全、黄添祥:事由:经检查发现,你4人分别于1996、1997年以3,193,610.00元受让文昌市清澜开发总公司位于清澜北部生活区的24.08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 受让后,于2013年9月21日与文昌晨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将上述土地使用权以3500万元价格转让给文昌晨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内容:现通知你4人自公告之日起15天内到文昌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以上税款,同时按规定缴纳自滞纳之日起至解缴之日的滞纳金。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文昌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文昌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