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明亮2014年7月28日与贵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书》并分别于2014年7月31日、2014年8月11日、2014年8月12日向贵公司合计支付了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整。2015年11月24日,庄明亮以公告的方式通知贵司,庄明亮已将根据上述《借款合同书》对贵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及相关全部权利转让给海南中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担保公司)。因中安担保公司未能支付对价,庄明亮与中安担保公司于2015年 12 月24日签订《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双方解除了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现通知贵司:请贵司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按照2014年7月28日与庄明亮签订的《借款合同书》约定向庄明亮履行还款等相关义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庄明亮
海南中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航
201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