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琼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3)海中法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丽华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世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述生效判决确定陈世周应协助将海口市海榆西线九公里处北侧的8590.2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地号:03-05-06-30,原证号:海口市国用(2001)第49856号]办理过户登记到海南丽华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对该土地使用权予以处置。如对该土地使用权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