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现代物流业促进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三十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现代物流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产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物流是实体经济的“筋络”,联接生产和消费、内贸和外贸,必须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发展物联网,建设高效顺畅的流通体系,降低物流成本。海南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和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枢纽,肩负着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重大历史使命,必须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运枢纽和面向太平洋、印度洋的航空区域门户枢纽建设,推动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在区域国际经贸网络中的关键节点、重要平台和骨干枢纽作用。
为了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大局,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物流服务质量和效率,有效降低物流成本,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规定》。《规定》立足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实际,学习借鉴国内外经验做法,构建一套具有自由贸易港特色的现代物流业发展制度体系,通过立法形式固化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破解行业发展的制度障碍,促进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并带动上下游相关产业,推动形成现代物流产业集群,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创新工作机制,构建协同推进新格局。《规定》坚持系统观念,建立省级统筹、市县落实、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发展促进机制。一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现代物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现代物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明确省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职责,交通运输、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邮政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发力,为现代物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三是充分发挥物流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行业自律、信用建设和标准推广,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协同推进机制。
(二)统筹空间布局,打造互补联动新体系。《规定》立足海南“全岛同城化”发展理念和“陆海空”立体交通优势,构建“枢纽引领、全域覆盖”的物流空间布局体系。一是明确支持洋浦建设区域国际集装箱枢纽港、国际物流枢纽中心和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扩大“中国洋浦港”船籍港登记规模,深化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业务,打造辐射“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和联通欧亚主要港口的海洋运输航线网络。二是明确推进海口商贸服务型、三亚空港型、洋浦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推进洋浦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全球性国际邮政快递枢纽承载城市建设,推进省级物流园区和海口临空产业园快递物流基地建设,探索在琼州海峡两岸建设一体化运作的物流园区,并规定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布局中小微物流企业集聚区,形成枢纽带动、园区支撑、多点联动的物流空间格局。
(三)突出对外开放,助力外向型经济发展。《规定》聚焦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新时代对外开放重要门户的需要,在口岸管理、航空物流、跨境物流等重点领域围绕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开放作出规定。一是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推动申请相关进境口岸资质,推进实施“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抵港直装”“船边直提”等措施,创新国际邮件、跨境电商、国际快件监管模式,优化进出境寄递物品协作机制,实现对外开放口岸通关与物流的一体化服务联动。二是明确探索开通中欧(中亚)班列铁路业务,引导航空公司充分用好航权开放政策,支持物流企业建设集散中心、分拨中心和海外仓等境外分销和物流服务网络,鼓励物流企业建设跨境电商出口退换货与维修专用仓,将外向型经济发展要求贯彻落实在现代物流业的各领域。
(四)强化创新驱动,激活行业发展新动能。《规定》将创新作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从技术创新、模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多维度发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一是明确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和物流大模型等先进技术在物流行业的集成应用,推进智慧港口、智慧公路、智慧物流枢纽、智慧物流园区和智慧仓储物流基地建设,鼓励使用无人车、无人船、无人机、无人仓以及无人装卸等技术装备,加强仓配运智能一体化、数字孪生等技术应用,强化物流数字化科技赋能。二是规定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省级智慧物流大数据平台,利用大数据、云服务、物联网、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向企业提供物流交易、供应链优化等数字化服务。同时,鼓励发展与平台经济、低空经济、无人驾驶等相结合的物流新模式,推动在物流枢纽、码头、海岛等重要地区规划建设低空飞行器起降场,支持低空跨海运输、城市城际城乡低空物流配送等新业态发展,提升物流时效。三是支持发展跨境货运代理、国际供应链、跨境直播物流等新型服务,拓展航运金融、航运代理、航运教育、航运咨询、海事仲裁等航运服务产业链,丰富物流服务内涵。
(五)优化监管服务,赋能营商环境再提升。《规定》建立以信用监管、智慧监管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服务,在强化风险防控的基础上,切实提升服务效能,进一步优化物流企业发展环境。一是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完善琼州海峡两岸港航统一调度机制,优化过海服务模式,精准开展港口和船舶调度,开通适当班次货车专运航班,完善预约预售机制,优化“绿色通道”服务,最大限度减少船舶和车辆进出港等待时间,破解琼州海峡物流运输瓶颈。二是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推进口岸物流数字化转型,建立企业、港口和口岸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数据联动机制,实施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分类监管和协同监管,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三是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对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加强现代物流信用体系建设。四是明确建立政府推动、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共同参与的物流标准实施推广机制,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导并推动制订与国际物流标准接轨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提升物流行业规范化水平。

